

一 、主要目標
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 、行動舉措
(一)完善法規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1.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2.建立完善技術標準體系。
3.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
? 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 ? 建立健全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管控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等制度。 ? 加強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管理等相關制度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 ? 建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技術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經濟社會影響分析、危害特性測試方法等標準。 ? 成立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 |
(二)開展調查監測,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
4.建立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制度。
5.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制度。
6.建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制度。
7.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要點: ? 開展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 ? 制定實施新污染物專項環境調查監測工作方案。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 ? 研究制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完善評估數據庫。2022年年底前,印發第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 ? 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2022年發布首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8.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9.嚴格實施淘汰或限用措施。
10.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要點: ? 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 做好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銜接,完善《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 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 ? 研究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 ? 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 ? 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納入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 |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
12.規范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
13.強化農藥使用管理。
要點: ? 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 ? 研究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制度,在獸用抗菌藥注冊登記環節對新品種開展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 ? 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健全農藥登記后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機制。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 |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14.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
15.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
16.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
要點: ? 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制定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 ? 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檢測方法、鑒定技術標準和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 在重點區域,聚焦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選取一批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術。 |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7.加大科技支撐力度。
18.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要點: ? 在國家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新污染物相關新理論和新技術等研究。 ? 加強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態環境危害機理研究。整合現有資源,重組環境領域全國重點實驗室,開展新污染物相關研究。 ? 加強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 ? 建設國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構建化學物質計算毒理與暴露預測平臺。 ? 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的化學物質危害測試實驗室。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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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4/content_5692059.htm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